关于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懒政怠政、失职渎职问题的反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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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聂瑞国,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定州市**家属院,身份证号码:13243919510506****。
被反映人: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鉴于马**长期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从中牟取高额利润高达数千余万元,恶意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巨大损失,为此从2023年开始,我曾多次向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举报,均被其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受理。无奈之下,2024年8月30日,我只好向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了马**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关借条借据、银行转账记录、利息收据等证据材料,当日该局受理了我的举报材料并出具了接收回执,并依程序将该举报移交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稽查。
对于上级税务稽查机关交办的案件,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始终未给予任何明确答复,我询问该举报进展情况时,答复意见十分模糊。无奈之下,我于2024年11月向省委驻定州巡视组反映了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疏于履职、懒政怠政的问题。
2025年7月2日,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却电话通知我,鉴于马**的漏税事实已经超过五年,税务稽查机关依法不再追究其责任,我请求其出具文字答复意见,却被以无格式答复文本、只能口头答复为由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试问:1、马**从未申报个人所得税,主观上故意偷逃税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缴税款没有时间限制,何来的五年追责期一说?税务机关的答复,难道说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马**未缴纳税款,还是因为马**失误少申报了税款,适用五年追征期规定?
2、税务稽查机关以没有格式答复文本模板为由,拒绝向举报人出具文字答复意见,难道说没有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就不会履行职责了吗?还是说担心举报人掌握了税务稽查机关失职渎职的证据?
3、定州税务稽查机关在上级税务机关的督办下,仍然如此荒唐解读适用征管法法律规定,搪塞敷衍举报人,不得不让人怀疑马**为何如此有“能量”,能够始终让税务稽查机关“高抬贵手”,免于追责。到底是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的问题,还是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作为全市税务行政执法部门,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进行稽查是法定职责和义务,对公民的举报事实理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对被举报人的处理情况。我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威信与信誉,有损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更是严重伤害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感情。
我今年已经74岁了,一辈子的血汗钱被马**的高利贷洗劫一空,债务累累,生活艰难;女儿也被高利贷压榨得身无分文,一身债务,被迫在外地以捡垃圾为生;而马**至今却依然利用榨取他人的血汗钱和偷逃的税款肆意挥霍,逍遥法外,法理难容。
现恳请新闻媒体对该起案件进行追踪报导,以媒体的力量督促定州税务稽查局依法进行稽查,彻查马**违法行为事实,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呼吁纪委监委对税务稽查机关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正风肃纪,还受害人公道,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彰显公平正义。
附马**违法放贷事实:
2015.6.23-2017.10.27期间,马**向我女儿聂**共非法放贷1684万元,截止2018年底,共支付马**利息629.18万元,被迫向马**出具了1584万元的借据及501.88万元的利息欠条。我被骗进行了担保,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2015年6月23日,马**向聂**放贷74万元(本金60万元),月息2分,支付利息合计67.68万元。
2016年7月19日,马**向聂**放贷260万元,月息2.5分,支付利息合计97.5万元。
2016年9月26日,马**向聂**放贷400万元,月息3分,支付利息合计262万元。
2017年3月17日,马**向聂**放贷100万元,利息3.5分,共支付利息59.5万元。
2017年7月30日,马**向聂**放贷350万元,月息3.5分;2017年7月31日,马**向聂**放贷150万元,月息3.5分。两笔贷款共支付利息105万元。
2017年9月11日,马**向聂**放贷250万元,月息2.5分,共支付利息37.5万元。
2017年10月27日,马**向聂**放贷100万元,月息4分。
利息基本转入了马**的建设银行的两个银行卡,卡号为:623668014000147****、622700014250013****。
在此期间,马**还向聂**多次放贷1300万元,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先后至少9次放贷给河北鼎诺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额达700多万元;2019年马**向吴**放贷1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之规定,马**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马**应向税务机关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反映人:聂瑞国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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