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警示骗取养老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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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户籍、身份信息的方法骗取养老金的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社保基金流失,更损害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文/金玉成
养老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资金,牵涉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又被称为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其安全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诈骗案件高发频发,涉及看病养老、投资理财、生活消费等多个民生领域,诈骗手段不断升级,隐蔽性、迷惑性强,严重危害公私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为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和反诈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202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发布2024年以来生效的6件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发生在重点民生领域、针对特定群体的涉民生诈骗犯罪活动,表达了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有力震慑诈骗犯罪分子,遏制诈骗犯罪的决心。值得一提的是,6个典型中前两个均为骗取养老保险金案,且都被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此类骗取养老保险金的案例并不少见,不少涉案人员对建立双重户籍重复领取养老金、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骗取养老金、冒充他人身份骗取养老金行为性质认识不清,甚至认为相关行为只是薅国家“羊毛”,即便被查到也能退回了事,却不知相关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因此,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有助于进一步明确规则红线,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任何理由重复领取养老金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图/郭笑呈AI绘制)
双重户籍的叠加人生
早些年间,全国人口户籍信息化建设尚未完善,各地户籍信息未进行联网,管理多依赖纸质档案,一些人员因结婚、工作变动等原因进行户籍迁移时,可能因户籍管理漏洞出现部分人员拥有两张身份证、双重户籍等情况。这种时候,大部分人员都会上报公安机关及时整理、注销,但极少数人利用此漏洞,重复领取养老金,过上了“双重人生”。
生于1961年的李某甲,原籍在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曾在当地某厂工作,因结婚、工作变动等原因,户籍迁移频繁。在户籍迁移过程中,李某甲违规办理了一套出生年份为1956年的新户籍信息。2011年1月,李某甲使用屈家岭户口在当地办理了城市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次月起定期享受养老待遇,领取养老金。
为了骗保,李某甲将违规办理的新户籍迁到该地区他处并补办临时身份证,在2011年8月,李某甲向相关部门提交《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获批后于9月起定期领取养老金。这样,她就从两地领取养老保险金。2019年,辖区派出所核查发现李某甲存在双重户籍,通知其将1956年的虚假户籍予以注销并要求上交对应的身份证。李某甲以身份证遗失为由未上交,派出所对此身份证进行挂失并注销。
贪婪的李某甲并未收手,2024年8月,她用已“挂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意图继续接收养老金时被相关部门发现。经查,李某甲通过虚假身份从2011年至2024年,共骗取养老金18万余元。此后,李某甲涉嫌诈骗一案被立案并移送,李某甲退还了重复领取的养老金。2025年6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无独有偶,李某乙也是通过双重户籍骗取养老金,相比之下,李某乙拥有两省户籍,核查难度大且犯罪金额也大。1957年出生的李某乙于1976年入职河北省某国企,后被调至该国企在上海市的下属单位,之后直至退休都由该国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1997年5月,上海某公司以人才引进方式将李某乙户籍迁入上海市。1998年7月,李某乙以出生年月有误为由在当地申请修改户籍信息,从而获取新的身份信息并由上海某公司为其另行缴纳社保。
2010年7月,李某乙向河北省公安机关隐瞒其户籍已迁至上海市并更改身份信息的事实,补办了原户籍地的户口本、身份证。由此取得河北省、上海市双重户籍。2012年7月,李某乙以河北身份信息在原单位办理退休,直至2024年5月领取养老金共计60余万元。2017年5月,李某乙又以上海户籍身份信息再次办理退休,从2017年6月至2024年5月领取养老金共计50余万元。
2024年12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乙提出上诉。2025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养老保险与参保人员为一一对应关系,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户籍、身份信息的方法骗取养老金的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社保基金流失,更损害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且分别达到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标准,应当以诈骗罪严惩。而以所谓双重身份领取双份养老金的自作聪明行为,最终只能自食其果。
“亡者归来”的精明算盘
养老金领取不仅与参保人员一一对应,其领取周期也与参保人员相关联。按照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因死亡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的,其亲属应当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停止领取养老金。但一些人却故意隐瞒不报,意图在信息差中大肆侵占社保基金,最终触及“骗保必究”的法律红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杨某系企业退休人员邓某的女婿。2021年10月邓某死亡,按规定已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但在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杨某隐瞒邓某死亡的事实,伪造邓某读报照片等证明材料,提交湖北省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先后累计冒领养老金12万余元。
2025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已故人员名义,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之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上演“亡者归来”的还有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的张某某,其冒用已故胡某某的身份办理了户口簿、二代身份证,之后凭借证件到该旗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2014年3月7日,其以胡某某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用5.8万余元,此后通过胡某某离退休单位领取养老金,从2013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共骗领49.5万余元。
2024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明知胡某某已故,仍冒充其身份,骗取养老保险金49.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由于其还犯组织卖淫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这些并非个案,一些人员尤其是近亲属在利益诱惑下,抱着侥幸心理,妄图通过隐瞒不报的方式继续领取养老金,却不知相关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比如河南省尉氏县某村会计范某甲,在2022年其父去世后隐瞒死亡时间,出具虚假死亡证明,骗取退休金0.9万元,最终也因构成诈骗罪而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值得强调的是,诈骗罪立案标准不高,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换言之,诈骗3000元就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由此可见,无论从经济账还是自由账而言,妄图以造假方式骗取养老金的想法务必及时打消,更万万不可有侥幸心理,意图打“亡者归来”的精明算盘。
长期冒用的“画皮人生”
骗取养老金的行为,倘若说双重户籍是自己给自己造出的“影子人生”,“亡者归来”是伪造生命的“虚拟人生”,那冒用他人信息就不亚于是一场“画皮人生”。
冯某某于1959年1月生,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2006年,冯某某在其前夫李某因病去世后,在遗物中发现姓名为张某,照片为冯某某的档案、身份证及户口本。随后冯某某冒用化德县制帽厂员工张某的身份信息及工作经历办理了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2.1299万元。不仅如此,冯某某还于2012年12月24日申请将姓名为冯某某的户口删除。这样,本为半文盲的冯某某摇身一变,变成了退休员工张某。据统计,自2009年2月至2023年12月,冯某某冒用张某身份信息共骗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35.6万元。
2024年6月,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违法所得全部上缴。
随着全国社保系统实现“跨部门、跨省份、跨时段”数据互通,社保与税务的工资个税数据比对、公安户籍信息校验、民政殡葬记录实现同步,无论是“影子人生”“虚拟人生”,还是“画皮人生”,在大数据碰撞之下都将现出原形。
为了打击骗保、套保等违法行为,遏制社保基金流失,更好保护合规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性,社保基金严查行动也将持续升级,重复领取、冒领已故人员养老金等6类违规行为将依托大数据进行精准打击。这也给意图骗取养老金者拉响警报,务必记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案件警示】
养老保险基金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全国信息化建设落后阶段,凭借一些虚假材料、证明材料可能能够获得信息差优势,为骗取养老金提供便利。但纸包不住火,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升级,户籍信息化建设的逐渐完善,以往的信息孤岛局面已被打破,看似高明的伪造手段终究难逃“法眼”,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上缴违法所得,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是对过往违法犯罪的惩治打击,也是对骗取养老金构成诈骗罪的释法说理,更是对蠢蠢欲动、妄图骗取养老金者的有力警醒和震慑。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2026年2月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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